【公費】公費生受領公費期間不得擔任公私立學校正 式教師、代理教師、兼任教師或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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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來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171597號

主旨:有關貴校函詢公費生受領公費期間可否擔任公私立學校正式教師、代理教師、兼任教師或代課教師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8年11月21日高師大師地字第1081010184號函。
二、依「師資培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另訂有「師資培育公費助學
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範公費師資培育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倘有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師資需求,得依本辦法提報公費生名額,
經本部核定後分配至師資培育之大學進行培育,並作為分發服務之依據,俾穩定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之師資來源及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三、為落實推動師資培育公費制度,確保公費生品質,公費生於受領公費期間不得擔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爰請貴校以協助學生於分發前完成各項培育條件及應履行之義務為首要目標,妥善規劃公費生培育課程並建立完善之學生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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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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