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計畫「教育實習機構經費補助款」
107年度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計畫之補助教育實習機構經費常見問題
一、申請經費所需檢附文件
必檢附(1)出納單位開立收款用統一收據,領據名稱:
1. 對象: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2.項目:107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教育實習機構補助費
免備文掛號郵寄至本校師培中心葉小姐收,並請於信封備註「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計畫收據」,於
107年11月30日(星期五)前免備文郵寄至本校師培中心葉小姐收。
(2)經費收支結算表,請於本校撥付款項後郵寄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葉小姐收,以利經費核結。
※地址:22058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二、經費項目說明
(一)補助實習機構業務費6000元:實習輔導教師指導費:上限2000元,可依實際輔導教師人數調整。支領本項經費者,不得支領(二)教學演示專家學者指導費。
(二) 教學演示之第三方專家學者指導費上限2000元:由實習機構自行安排,第三方專家學者得為校內外具有三年以上任教經驗之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若聘請校內教師,則不得重複支領前項經費實習輔導教師輔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