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1071022教育部來文新制實習Q&A與2年偏鄉代理代課抵免實習說明
主旨:為落實及順利推動「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請貴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107年10月11日「研商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Q&A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辦法自107年7月24日發布施行以來,屢屢接獲各界之詢問,本部爰彙整相關疑義,並擬具Q&A,供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作為辦理教育實習時之依據。
三、另依本辦法第21條規定,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另依本辦法第21條規定,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定於偏遠地區擔任代理教師或海外學校任教滿2年年資者,得申請以其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其申請流程及師資培育之大學須出具之教學演示及格證明與同意抵免教育實習證明(如附件),請貴校參考運用,相關電子檔得於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網站「資料下載」或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網站─「下載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