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教學活動時間計算原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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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23條規定略以:「(第一項)實習學生符合法令
  規定資格,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得於教育實習期間,
  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下列教學活動:一、擔任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補救教學、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動。二、擔
  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三個月之代課及幼兒園未滿三個月之
  代理教保服務。(第二項)前項教學活動,每週累計總節(時
  )數最高為十節(時),前項第二款代課或教保服務,每月最
  高為二十節(時);上開節(時)數,均不得計入第四條節(時
  )數及日數。(第三項)第一項教學活動,以實習學生之教育
  實習機構辦理者為限。」。
二、鑑於本辦法第23條第1項所稱教學活動與第1項第2款代課或代
  理教保服務之計算原則不同,爰應分別計算。

三、實習學生於每日下午4時至5時從事之教學活動、每週三中午
  12時放學過後或每天中午12時放學過後之課後輔導,應依本辦
  法第23條規定列為每週累計教學活動總節(時)數計算
。惟為
  維護教育實習品質,實習學生依本辦法第23條規定從事教學活
  動,宜量力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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