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來函】
關於97學年度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師資生,資格規定公告及附件。
97學年度以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無法採行新制,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完成教育實習及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補充說明,所稱「97學年度以前」不包含97學年度,特此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