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教育實習學生公費疫苗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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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規定暨本部110年7月5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089047號函(諒達)辦理。

二、有關旨揭疫苗之造冊或登記,本部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規定辦理,爰依指揮中心110年8月10日之說明,請轉知實習學生至「COVID-19疫苗施打意願登記與預約系統(https://1922.gov.tw/)」進行意願登記及預約施打。

三、另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開學後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確保教職員工生健康,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草案)送指揮中心核定,該草案服務及入校條件:「學校教職員工及工作人員,應符合完成疫苗第1劑接種且滿14日之服務及入校條件;疫苗第1劑接種未滿14日或未接種者,首次進入校園服務前應提供3日
內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之後每7日進行1次抗原快篩或PCR檢驗為原則」,爰本部於110年8月16日函文各縣市政府,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購置防疫物資,包含快篩試劑等,供教職員工與工作人員使用,實習學生如有需求,請逕洽各教育實習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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