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教育部來函有關92至96學年度師資生申請教育實習
原認定:
「97學年度以前(92至96學年度)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無法採行新制,僅能循舊制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於113年1月31日以前『完成』教育實習。」
重新檢視《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
本函補充說明應為:
「97學年度以前(92至96學年度)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僅能循舊制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以前『申請』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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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學年度至96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目前尚未實習者,因重新檢視法規,
欲參與實習者,請務必於規定時程內提出教育實習之申請(申請時間依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