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科登記學分表採認版本

Image

  1. 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116105號函文。
  2. 辦理加科登記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採認版本,舊版本適用至108年8月15日止。自108年8月16日起適用鈞部備查之新版本課程。
  3. 本校師培生取得師資生資格且在校時同時修習第二專長課程者,依首張教師證書規定辦理(採用入學年度學分表),且為97 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如以大學生身分取得師培生資格,並在大學畢業前同時修畢第二專長者,且為97學年度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可採用考取師培年度學分表,且於申請加科時,學分為往前推算10年內才可採認。)

下載

教育部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