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加註任教學科及加另一類科教師證書函釋(適用對象、申請日、學分採認版本以及隨班附讀相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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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三)字第1080163832號

P5.

加註「第二專長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者,經學校認定有學分不足情形,得以隨班附讀補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之機制。

P.8

(三)申請個師資類科加註第二以上專長「第二專長課程認定證明書」者:

1.依其向學校提出申請第二專長課程認定證明書時,學校所實施之最新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版本為依據,以隨班附讀之方式,補修學分。補修完畢後,學校再依實際辦理其第二專長課程認定證明書時學校所實施之最新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版本檢視課程並核發第二專長課程認定證明書,如因補修前後版本相異導致有失效學分,則再續辦理隨班附讀

2.另依以下管道修習第二專長專門課程者,得依以下規定之課程版本辦理加科登記(依本部108年8月6日召開「師資職前教育新舊課程轉銜第2次研商會議」紀錄辦理,附件2):

(1)於97學年度(含)以後師資生階段在校同時修習第二專門課程者,得比照取首張教師證書規則,依取得師資生資格時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所實施之專門課程版本進行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

說明:97學年後取得師資生資格,學分表可以採用考取師培時的版本,但學分須於畢業前修完,且於申請加科時,學分為往前推算10年內才可採認。

P.17

申請加另一師資類科教師證者,其所採用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版本,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版本適用年度需一致。

下載

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