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專或五專四、五年級學分採認
有關師資生及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二專或五專四、五年級所修課程學分申請採認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
發文日期與字號:101 年5 月16 日臺中(二)字第1010087991 號函(2)釋示:
A.依本部93 年2 月9 日臺中(二)字第0930006831 號函釋,二專及五專畢業生考入大學後,其於二專及五專四、五年級所修課程學分,如獲大學抵免並列入大學畢業學分者,於辦理中等學校教師專門科目學分採認時,准予採計;未獲抵免者均不予採計。
B.邇來,茲有畢業於技職體系之研究所師資生及中等學校合格教師,其於二專或五專四、五年級畢業之學位成績受限前開函釋意旨,無法申請專門課程認定。考量二專或五專四、五年級係屬大學學制之一環,其課程設計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規定辦理,並衡酌技職教育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同時兼顧技職體系修讀學生需求,爰師資生及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二專或五專四、五年級所修課程學分申請採認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應符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內涵,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本於專業,經校內一定程序審慎嚴謹辦理專業審核(包括教學目標、課程內涵與成績要求等),本權責辦理。
C.至本部93 年2 月9 日臺中(二)字第0930006831 號函釋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