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外埠參觀請假單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應屆畢業生外埠教育參觀請假要點
94.1.10 本中心第 12 次會議通過
100 學年度 100.12.5 師資培育中心第 5 次中心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實習委員會之決議及「學生請假及缺曠課計分辦法」訂定之。
二、外埠教育參觀為本校師資培育重要課程之一,修習教育實習專業課程之應屆學程畢業生必須參加,為因應特殊狀況請假之需求,訂頒本要點,以使學生請假有所遵循。
三、外埠教育參觀請假假別分下列四種,請假一日以八小時計:
(一)病假:一日以上者應持有醫院之證明方得辦理。
(二)公假:以代表本校指派執行公務者為限。
(三)喪假:凡直系親屬死亡者,可憑證明請假。
(四)事假:僅限於擔任中小學教職工作者,因教學而無法前往者, 請檢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四、請假手續:
(一)學生填寫外埠參觀請假單,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中心會議審核並通過後才使生效。
(二)請假者應於報名繳費截止日後一週內(含假日)辦理請假手續, 病假與喪假不在此限。
(三)除病假與喪假外,不得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五、請假者如擔任外埠教育參觀之行政職務,必須事先安排代理人。六、外埠教育參觀總日數,以三日為主。
七、活動期間若有請假情事,應由學生自覓 3 所公(國)立中小學接洽參觀
,並填寫教學見習記錄表 3 份,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為補行外埠教育參觀之替代方案。未如期繳交者,將扣教學實習課程 40%成績。
八、外埠參觀為正式課程之一,凡未依本要點辦理請假者,將不得修習當學年度之教學實習課程。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學生請假及缺曠課計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