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教育學程修習資格移轉

§【適用對象】§

1.應屆畢業生考取本校之碩、博士班

2.應屆畢業生考取他校之碩、博士班

3.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校

§【申請方式】§

1.填寫並繳交「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資格移轉申請書」

2.檢附相關資料(錄取榜單/錄取通知單或錄取證明)

3.辦理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

§【注意事項】§

1.資格移轉後仍應至少修習教育學程達一年,須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且不含寒、暑修。

2.需辦理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

 

依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七條、二十二條辦理。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

 

第七條  本校師資生應屆畢業生考取本校之碩、博士班,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得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本校師資生擬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至他校,或他校師資生擬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至本校,其擬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符合因學籍異動轉學或應屆畢業考取碩、博士班之情形,並應確認轉出與轉入兩校同意及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與學科後始得辦理;轉出學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並應由轉入學校妥為輔導師資生修課;轉出資格師資生應依錄取學校學則及教育學程甄選、修習與學分抵免等相關規定辦理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取得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習等相關事宜。

依規定移轉相同師資生資格進入本校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除於本校修習教育學程仍應至少達一年(即至少二學期,須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且不含暑修)以上,該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業期程總計亦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有關教育學程修業期程之規定,並應依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辦理學分採認或抵免,該要點另訂定之並應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本校或他校跨校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並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其資格及須符合規則如下:

一、本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校或應屆畢業錄取他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移轉相同師資類科者,其學分抵免依轉入學校之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二、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移轉相同師資類科者,其學分抵免依本校學分抵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