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外校人士辦理加科、國小加註藝術領域專長須知
【適用對象】
1.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已停招或停辦者
2.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未有該任教專門課程之規劃
【注意事項】
1.向本校申請之前,先請原師培大學(取得師培生資格之大學)發公文至本校,敘明跨校加科緣由(無培育該類科)。
2.校外加科者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律採最新版本認定。
3.用於抵免之課程,請全數附上課程大綱。
4.申請費用為2000元/科,加科可一次申請2科。
※ 申請時間與方式請參閱:【申請入口】加科申請表單、【申請入口】國小加註藝術領域專長申請表單。
依據教育部93年6月24日台中(三)字第0930072672A號令,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六點辦理。
【教育部93年6月24日台中(三)字第0930072672A號令】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已明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加註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資格之辦理方式,係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爰此,中等學校合格教師如欲持所修習之任教專門課程成績單申請辦理加註其他任教學
科、領域專長教師資格,得向就讀且規劃有該任教專門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學分認定;或向原畢業大學
(現為師資培育之大學)且規劃有該任教專門課程者申請學分認定,如原畢業大學(現為師資培育之大學)未
有該任教專門課程之規劃,或原畢業之大學為非師資培育之大學,則渠等得持所修習之任教專門課程成績單,
向規劃有該任教專門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前開規定辦理加註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資格。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依大學法規定,取得畢業資
格者,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先行畢業。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稱為學士
後教育學分班。
前二項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得自行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
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前項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
關發給教師證書。但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已停招或停辦者,得由辦理教育實習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會同
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