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偏鄉地區學校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申請流程
一、法規依據:
(一)教育部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規定。
(二)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規定。
(三)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實施要點。
註:未來教育部如有公告相關專法,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保有修改申請流程和表單等權利,請務必注意師培中心網頁訊息公告,或來電詢問承辦人高小姐(02-22722181分機2420)、E-mail:Ling109120@ntua.edu.tw
二、辦理目的:
協助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在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兩年者,向本中心申請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通過本中心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評定流程者,連同任教年資滿兩年等相關文件證明,辦理教師證書核發作業。
三、申請資格: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經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聘任之教師,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四、申請時間:
(一)本項業務申請辦理日期應於任教年資之第四學期初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教學演示辦理日期,第一學期每年 12 月;第二學期每年 6 月,逾期者移至下一梯次辦理;但有非歸責於己之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
配合本校半年教育實習申請流程,若第 4 學期於 8 月開始,則於 3月 30 日前截止;第 4 學期2 月開始,則於 11 月 30 日截止,逾時不候。
五、申請流程: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後,得逕自依法規參與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代理教師考試,並於服務累積滿3學期過後填寫「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偏鄉地區學校任
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申請表」(如附件1),並依申請項目檢附完整資料並繳交教學演示考試費(費用同本校教育實習輔導費),且需全額負擔本校
2名教學演示評分委員差旅費及每人一餐誤餐費$200元整,由本中心安排2名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擔任評分委員,並於第4學期末辦理教學演示。教
學演示評定標準與表格比照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規定,成績經評定及格後,將發給教學演示及格證明。
(二)本校初審時,如認有疑義或資料缺漏而得補正者,由承辦人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補件資料(如有相
關說明,得一併提出)送至承辦人(以郵戳為憑);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不完全者,逕予退件處理。
(三)通過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初審者,承辦人將申請人之申請表及相關附件送「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中心會議」開會審議。
(四)申請人資料經師資培育中心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承辦人通知申請人依據本中心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評定流程(如附件2)辦理相關事宜。
(五)申請人通過本中心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評定後,且任教年資期滿兩年,將發給同意抵免教育實習證明。
(六)由本中心造具名冊報請「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小組」核發教師證書。
(七)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後,申請人得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向承辦人領取教師證書,或由承辦人郵寄予申請人。
(八)如逾期申請、證明文件虛偽不實或缺漏,或具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 習辦法第 17 條及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育實習實施要點第 27 條之情事,應依相關 規定不受理其抵免申請;已完成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不辦理退費,並撤銷其修畢師資
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同意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證明,必要時得召開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如不服本校所為之行政處分,準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
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20 條及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實施要點第 33 條之規定。
六、申請資料:
(一)本校偏鄉地區學校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申請表(正本)
(二)大學或碩士畢業證書(影本)
(三)教師資格考試成績單(影本)
(四)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
(五)任教學校符合教育部偏遠地區學校名錄佐證(影本)
(六)檢附任教年資任三學期表現良好之證明文件(正本,由服務學校出具,倘申請時尚未服務滿3學期,則應於第4學期開學前補
件,違者視同資格不符放棄申請)
(七)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正本)
七、申請費用:若教學演示成績未通過,不予退還相關費用。
(一)申請人需繳交教學演示考試費,比照申請本校半年教育實習課程者,繳交4學分費之教育實習輔導費,每學分1,040 元,合計4,160元之費用。
(二)需全額負擔本校2名教學演示評分委員差旅費(依委員實際搭乘費用計)及每人一餐誤餐費$200元。
八、注意事項:
(一)任教年資扺免應與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同一師資類科。
(二)請自行確認任教學校當年度是否有列於教育部統計處/偏遠地區學校名錄,若任教學校經查未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條件,則該任教期間無法採計抵
免實習。
(三)每一服務學校須至少滿 3 個月始得計入折抵之年資累計範圍,且該服務證明內登載之服務期間應累積滿兩年(24個月)。
(四)參與教學演示成績評定者,如為申請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申請人應告知迴避。
(五)抵免教育實習申請合格教師證的兩年四個學期,不得計入任教年資。
九、教師證申請流程:
(一)申請時間:任教年資第4學期結束後,檢附第4學期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正本,依照本中心
教師證書申請流程提出申請。服務證明內登載之服務期間應累積滿兩年(24個月)。
(二)請參閱本中心網站教師證書申請流程公告: https://tec.ntua.edu.tw/G01list.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