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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起取得修習資格者適用;114學年度(含)前得適用之

一、學程修習期程:

1.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業期程應各至少二年(即至少四學期,須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且不含寒、暑修)。

2.資格移轉、取得另一類科修習資格者,於本校修習教育學程仍應至少達一年(即至少二學期,須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且不含寒、暑修)。

 

二、學業及德育操性成績:無違反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10條規定

 

三、至少通過一次教學實務能力檢測:

1. 教學實務能力檢測項目:

(1)國民小學:教學實務能力檢測包含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學科知能評量(教育部委託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師專業能力測驗中心辦理,每年辦理2梯次,國語、數學、自然、社會任一領域需至少達基礎級)或數位教學能力檢測(教育部委託國立臺南大學科技化素養教學與評量中心辦理,每年辦理2梯次,需至少達基礎級)或本校自辦的教學能力檢測

(2)中等學校:教學實務能力檢測包含數位教學能力檢測(教育部委託國立臺南大學科技化素養教學與評量中心辦理,每年辦理2梯次,需至少達基礎級)或本校自辦的教學能力檢測

2.  採計原則:自錄取成為師資生之學年度起開始計算。

3.  審核方式:需檢附相關證明,於畢業當學期與畢業學分審核一併提出申請。

 

四、教育專業多元成長活動需至少達60小時:包含實地學習時數、教育服務活動、教學知能進修與研習,需檢附主(承)辦單位時數證明,方得採認

1.實地學習時數小學教育學程學生至少需達36小時,中等教育學程學生至少需達24小時,其實地學習內容為

(1)課程見習:由本中心相關課程授課教師視課程需要規劃師資生於課程修讀期間到相對應的學校見習、試教、或參加學校機關、系所舉辦之相關研習活動等,每一課程見習時數至多核給6小時。

(2)參訪:教育學程各班學生參加本中心安排之外埠參觀活動或自覓學校自行參觀,每參觀一所學校核給實地學習4小時;參與部分活動者,則以實際參與狀況核發時數,本項至多可核給實地學習12小時。

(3)中小學實地服務:在中小學實際授課、擔任中小學社團指導教師,表現良好,並提出校方證明文件者(如聘書、在職證明、授課課表或相關證明),本項至多可核給實地學習12小時。

(4)他校實地學習時數:學生於他校修習教育學程期間之實地學習時數,經中心認定後得予採計(核實採計)。

2.教育服務活動:至多20小時

(1)教育服務活動:指未領薪資酬勞以及非計入課程學分之服務性活動,例如:參加偏鄉服務計畫、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等至中小學服務之活動(活動期間如遇必可抗力之因素:如颱風天災、疫情,導致無法出隊服務,得以參加培訓課程之研習時數認抵),本項依佐證資料核實採計。

(2)指導中小學課後照顧班或補救教學。

(3)擔任學會幹部:擔任師培中心學會幹部者,依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學會組織架構(附件)及佐證資料核實採計。

3.教學知能進修與研習:至少4小時

(1)教育增能活動:參加本中心辦理(或中心認可)之學術活動(含講座、研討會、工作坊)等,本項依佐證資料核實採計。

(2)英語證照:包含全民英檢(GEPT)、托福測驗(TOEFL)、多益測驗(TOEIC)、外語能力測驗(FLPT)、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檢測(CSEPT)、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劍橋大學國際生物英語能力測驗(BULATS)、雅思(IELTS)。本項依英文證照及核發時數對照參考表(附件2)核實採計。

 

教育專業多元成長活動每類別規定時數

類型 活動細項 採計時數規定 檢核基準

實地學習

時數

課程見習 每門課至多6小時

小學至少36小時

中學至少24小時

參訪 每參觀一所學校4小時,最多12小時
中小學實地服務 最多12小時
他校實地學習時數 核實採計

教育服務

活動

教育服務活動 核實採計 至多20小時
指導中小學課後照顧班或補救教學
擔任學會幹部 依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學會組織架構核實採計。
教學知能進修與研習 教育增能活動 核實採計 至少4小時
英語證照 依英文證照及核發時數對照參考表核實採計。

 

4.教育專業多元成長活動登錄方式

(1)「實地學習」每學期第6週與第16週,自行至本校校務行政系統申請。

(2)「教育服務活動」及「教學知能進修與研習」則統一於畢業當學期與畢業學分審核一併提出申請。

5.時數採計原則:自錄取成為師資生之學年度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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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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