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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起取得修習資格者適用;108學年度(含)前得適用之
109學年度起取得修習資格者適用;108學年度(含)前得適用之
一、教育專業課程26學分
1.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概論、教育心理學、教育哲學、教育社會學,前述4科目至少擇2科目(4學分)修習。
2.教育方法課程:教學原理、課程發展與設計、學習診斷與評量、輔導原理與實務、班級經營,前述5科目至少擇4科目(8學分)修習。
3.教育實踐課程: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領域探究與實作、分領域適性教學、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前述8學分需全數修習且修習前需先修過教育基礎課程任2科、教育方法課程任3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需先修過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
4.選修課程:應修至少4科目(6學分),其中須包含必選課程4學分。
*教育基礎課程超修科目之學分數得列為選修科目學分數計算,惟選修課程需包含必選(教育議題專題、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共4學分)課程。
二、對應之教育專門課程(38~44)學分
依欲取得第一張教師證書之教育專門課程學分為主
三、實地學習時數3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