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首頁 navigate_next 師資生畢業檢核專區 navigate_next 修業規範 navigate_next 國民小學 navigate_next 109學年度起取得修 習資格者適用;108學年度(含)前得適用之
109學年度起取得修 習資格者適用;108學年度(含)前得適用之

一、教育專業課程46學分

1. 專門課程(教學基本學科課程):國音及說話、普通數學、自然科學概論、社會科學概論,前述四領域須全數修習;表演藝術、音樂、視覺藝術3科目需擇1修習,共計10學分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概論、教育心理學、教育哲學、教育社會學,前述4科目至少擇2科目(4學分)修習。

2.教育方法課程:教學原理、課程發展與設計、學習診斷與評量、輔導原理與實務、班級經營,前述5科目至少擇4科目(8學分)修習。

3.教育實踐課程:教育實踐課程:國民小學語文教材教法、國民小學數學教材教法、國民小學社會教材教法、國民小學自然與生活科技教材教法、國民小學藝術領域教材教法及國民小學教學實習,前述12學分皆需全數修習且修習前需先修過教育基礎課程任2科、教育方法課程任3科及相對應的專門課程(教
學基本學科課程);國民小學教學實習需先修過任一科教材教法

4.選修課程:應修至少擇7科目(12學分),其中須包含必選課程4學分(教育議題專題、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

 

二、實地學習時數48小時